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198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而成立的全国性社团。 Engli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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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专家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科促会在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和标准化工作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二条 科促会常务理事会是科促会专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促会专家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对与专家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

第三条 科促会设立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作为科促会专家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专职从事专家工作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工作:

(一)负责编制专家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二)负责日常专家管理工作,包括专家征集、评选、入库联络、信息动态管理等;

(三)协调科促会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为标准评审科技成果评价、培训、会议、科技创新等项工作提供专家支持;

(四)对分支机构及团体会员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国际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专家支持,配合开展产业咨询、科研课题、学术会议、科普宣传等活动;

(五)定期组织专家编制并发布专业报告;

(六)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七)其他与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组织结构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

第五条 专委会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组建并履行职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科促会秘书长提名,由科促会常务理事会任免,其他人员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任免。

第六条  主任主持专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决议及专家管理等有关文件,副主任协助主任落实具体工作,对各部门相关工作有监督、建议的职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各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成立后,科促会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建立专家库并擅自发展专家、颁发分支机构专家证书。已经设立分支机构专家库并颁发分支机构专家证书的,应尽快将专家转入科促会专家库,并待分支机构专家证书到期后不再补发。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集成高层次人才,按照集中统一、结构合理、标准规范、素质优良、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为政策规划、决策咨询、项目评审论证、创新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从事教育、科研、卫生、工程等从事科技领域相关工作,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或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并入选本会专家库的个人。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  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  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可根据个人技术能力、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等分为荣誉会士、会士资深专家和行业专家三类

第十二条 荣誉会士

符合会士资格,并为国家或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会士:

一  会士入库资格

1. 诺贝尔奖获得者;

2.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 中国科学院院士;

4. 中国工程院院士;

5.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6. “国家级人才工程”杰出人才;

7. 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

8. 积极支持和参与科促会相关工作,并为科促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第十四条 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入库资格:

1.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  

4.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5. 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

6.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 担任过世界 500 强企业区域总部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  

8.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9. “国家级人才工程”人才或国际上相应级别的海外专家和友好人士。  

第十五条 行业专家:

凡符合以下要求的科技类、管理类、金融类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均可成为科促会智库专家:

一、技术类: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

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

二、产业类:

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金融类

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类型

具备丰富科技管理工作经验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六条 专家征集

采取单位推荐、协作共享和公开征集种方式。

一  单位推荐:

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提出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对申请人入库条件进行资格核查,择优遴选,推荐至科促会,专委会对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科促会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均有权向专委会推荐合作专家,并经专委会进行审核。

二  协作共享:

专委会通过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吸纳高层次及特定领域专家入库。合作单位提交所属专家相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  公开征集:

专委会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申请专家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报资料,专委会审查确认,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十七条 荣誉会士及会士由专委会提请,经常务理事办公会审议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会士管理办法》。资深专家与行业专家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专家实行实名登记,信息动态更新。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及时申请更新信息。

第十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可适当进行入库出库调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1. 因年龄、身体及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

2.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3. 填报个人信息虚假被证实的;

4. 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5. 违反评审活动规定,擅自泄露评审咨询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在业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7. 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8. 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  参与由科促会组织的项目评审、评价、学术会议、国际交流以及相关课题研究;

二  具有对参与评审、咨询项目或参加科技活动的相关情况具有的知情权;

三  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  享受本会有关信息推送、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

五  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六  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  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保证自身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  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按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重要信息和个人隐私;

三  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  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五  接受专委会管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相关科技工作。

 

第五章 专家

第二十三条 科促会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统称“使用单位”)在开展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创新活动中所需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由专委会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向专委会提交《专家支持申请表》(见附件2),列明相关要求,由专委会为使用单位邀请专家。

第二十五条 若专家库中没有使用单位所需专家,可由使用单位向专委会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经专委会审核通过并入库后,再由专委会将相关专家选配给使用单位。

未向专委会申请,或未经专委会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入库专家或非入库专家参加由科促会主持的标准评审、科技成果评价、课题研究等活动,否则科促会对相关活动成果不予认可,并作出相应处罚。

使用单位应酌情为支持专家提供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使用单位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并与专家之间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二)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等;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八)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专委会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