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2月23日11时30分许,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一大队民辅警在灵河高速河曲收费站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例行检查时发现两辆看似普通的重型货车其实并不"普通",根据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显示,均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且车内装载物品为危化品硝酸铵,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同时驾驶室内仅有驾驶员一人,未配备押运员。经询问了解,违法驾驶人承认,他们故意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警示标志摘除,目的是为了躲避监管,更方便通行。
因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并依法对上述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予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对于其未配备押运员的违法行为,将其移交至河曲县公安局民爆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以上信息来源:"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微信公公众号《危化品运输车竟然标志缺失!押运员缺席!》。
普法宣传
隐患描述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未配置标志灯,不具备有效的传递信息及警示作用。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适用车辆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
温馨提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
根据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志灯类型:
另外,小编还要提醒您,不发光的标志灯起不到夜间警示作用,不具备应有的性能作用,采购标志灯时应注意发光质量是否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4.1.4技术要求。
危货运输作为特种运输的一种,因其自身特点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及环境都有着重要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车辆标志,是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车辆标志产品质量的优劣,以及能否正常发挥警示作用对于道路行车安全至关重要。请广大危险货物运输参与者,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侥幸,坚决杜绝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